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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役法
免役法
miǎn yì fǎ
  • 免役法的解释
  • 1.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,将差役改为雇役,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,官府募人代服徭役﹐称为"免役法",亦称"募役法"。见《宋史.食货志上五》﹑《宋史.王安石传》。

  • 词语解释:

  • 宋、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出金钱而免去赋役也。免役法[miǎnyìfǎ]⒈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,将差役改为雇役,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,官府募人代服徭役,称为“免役法”,亦称“募役法”。见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、《宋史·王安石传》。
  • 引证解释:

  • ⒈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,将差役改为雇役,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,官府募人代服徭役,称为“免役法”,亦称“募役法”。见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、《宋史·王安石传》。
  • 网络解释:

  • 免役法免役法又名“募役法”,“雇役法”,是宋代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免役法是对宋初定下的的差役法的改革,把原来按照主户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改为当役者交纳役钱,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。起初规定乡村中服差役的上三户纳役钱,四、五等户不纳役钱。但推行不久,就改变了诏令,规定乡村上户和下户都需要纳役钱,而且不再依户等的高下,而是按各地税钱、家业钱等划分乡村主户户等的财产标准,均摊役钱。最后,免役钱逐渐成为国家财政中的一笔固定收入。
  • 综合释义:

  • 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,将差役改为雇役,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,官府募人代服徭役,称为“免役法”,亦称“募役法”。见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、《宋史·王安石传》。免役法[miǎnyìfǎ]宋、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出金钱而免去赋役也。《宋史·王安石传》:「保甲、免役、市易、保马、方田诸役并兴。」
  • 汉语大词典:

  • 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,将差役改为雇役,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,官府募人代服徭役,称为“免役法”,亦称“募役法”。见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、《宋史·王安石传》。
  • 其他解释:

  • 宋、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出金钱而免去赋役也。《宋史·王安石传》:「保甲、免役、市易、保马、方田诸役并兴。」
  • 其他释义:

  • 1.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,将差役改为雇役,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,官府募人代服徭役﹐称为'免役法',亦称'募役法'。见《宋史.食货志上五》﹑《宋史.王安石传》。
免役法的书写
字义分解

读音:miǎn,wèn

[miǎn,wèn]

去掉,除掉:免除。免税。免费。免官。免检。罢免。豁免。 ◎ 不被某种事物所涉及:避免。免疫。免不了。在所难免。 ◎ 不可,不要:闲人免进。 ◎ 古同“勉”,勉励。 ◎ 古同“娩”,分娩。

读音:yì

[yì]

服兵务,从军:从役。现役。 ◎ 战事:战役。 ◎ 服劳力之事:劳役。徭役。 ◎ 使唤:役使。奴役。 ◎ 被役使的人:役夫。役徒。仆役。杂役。

读音:fǎ

[fǎ]

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法令。法定。法场。法理。法纪。法盲。法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法制。法治。犯法。守法。合法。宪法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法。奉公守法。逍遥法外。 ◎ 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法。设法。手法。写法。 ◎ 仿效:效法。 ◎ 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法式。法帖。 ◎ 佛家的道理:佛法。法号。法轮。法像。法门。 ◎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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