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谓继承法度或方法。 宋 吴炯 《五总志》:“﹝ 黄庭坚 ﹞始受知于 东坡先生 ,而名达夷夏,遂有 苏 黄 之称……噫, 坡 谷 之道一也,特立法与嗣法者不同耳。” 明 李贽 《初潭集·君臣五·侈臣》:“ 段文昌 精饌事……家有老婢掌其法,指授女僕,凡閲百婢,独九婢可嗣法。”(2).谓继承循守佛法。 清 黄宗羲 《前翰林院庶吉士韦庵鲁先生墓志铭》:“余观今世之为遗老退士者,大抵齷齪治生,其次丐贷江湖,又其次拈香嗣法。”(3).指继承佛法者。 清 黄宗羲 《东星鉴禅师塔铭》:“遂寂世……塔於 东山鹊峰 之北,嗣法二十五人。”
读音:sì
[sì]
接续,继承:嗣后(以后)。嗣岁(来年)。嗣响(继承前人之业,如回声之相应)。嗣徽(继承先人的美德、声誉)。 ◎ 子孙:后嗣。嗣子。
读音:fǎ
[fǎ]
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法令。法定。法场。法理。法纪。法盲。法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法制。法治。犯法。守法。合法。宪法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法。奉公守法。逍遥法外。 ◎ 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法。设法。手法。写法。 ◎ 仿效:效法。 ◎ 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法式。法帖。 ◎ 佛家的道理:佛法。法号。法轮。法像。法门。 ◎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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