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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刑院
审刑院
shěn xínɡ yuàn
  • 审刑院的解释
  • 1.亦省称"审刑"。 2.宋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,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,并上报中书省。

  • 词语解释:

  • 亦省称'审刑'。宋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,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,并上报中书省。
  • 基础解释:

  • 亦省称/'审刑/'。宋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,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,并上报中书省。
  • 引证解释:

  • ⒈亦省称“审刑”。宋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,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,并上报中书省。引《宋史·职官志三》:“淳化二年,增置审刑院,知院事一人,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,详议官以京朝官充,掌详讞大理所断案牘而奏之。凡狱具上,先经大理,断讞既定,报审刑,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,奏记上中书,中书以奏天子论决。”宋曾巩《本朝政要策·刑法》:“至於淳化,又置审刑院於禁中,防大理刑部之失。”
  • 网络解释:

  • 审刑院审刑院为宋官署名。宋太宗淳化二年(991)置。掌复查大理寺所断案件,由知院官与详议官提出意见后(设详议官6人),报告中书,奏请皇帝决断。宋神宗元丰三年(1080)并归刑部。即1080年终止。存在期间,其权势高于大理寺和刑部。
  • 综合释义:

  • 亦省称“审刑”。宋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,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,并上报中书省。《宋史·职官志三》:“淳化二年,增置审刑院,知院事一人,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,详议官以京朝官充,掌详讞大理所断案牘而奏之。凡狱具上,先经大理,断讞既定,报审刑,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,奏记上中书,中书以奏天子论决。”宋曾巩《本朝政要策·刑法》:“至於淳化,又置审刑院於禁中,防大理刑部之失。”
  • 其他释义:

  • 1.亦省称'审刑'。2.宋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,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,并上报中书省。
审刑院的书写
字义分解

读音:shěn

[shěn]

详细,周密:审慎。审视。 ◎ 仔细思考,反复分析、推究:审查。审定。审订。审核。审美。审计。审评。审时度势。 ◎ 讯问案件:审理。审判。审讯。公审。 ◎ 知道:不审近况如何? ◎ 一定地,果然:审如其言。

读音:xíng

[xíng]

对犯罪的处罚:刑罚。刑法。刑律。刑事。执刑。服刑。 ◎ 特指对犯人的体罚:刑讯。受刑。刑具。

读音:yuàn

[yuàn]

围墙里房屋四周的空地:院子。院墙。庭院。 ◎ 某些机关、学校和公共场所名称:法院。医院。戏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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